发表时间: 2023-10-20 11:49:01
作者: 佛山市岭南金融博物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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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丰富佛山市岭南金融博物馆馆藏,完善藏品体系,规范藏品征集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《博物馆条例》《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(试行)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博物馆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藏品征集必须根据博物馆的性质、任务,从馆藏、陈列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出发,着重征集具有典型性、代表性、来源可靠的藏品。
第三条 博物馆藏品征集遵循统一领导,集体决策,藏品征集由征集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。征集工作小组负责藏品征集对象的筛选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和评估、签订藏品征集合同、交付征集资金、办理藏品入藏以及资料归档等全过程工作,征集工作小组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。
第二章 机构设置
第四条 佛山市岭南金融博物馆成立藏品征集工作组,成员由馆长,副馆长,财务人员、陈列藏品学术部负责人等组成,负责研究决定本馆藏品征集工作。
第五条 设立佛山市岭南金融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,负责藏品征集过程中的鉴定、评估工作。藏品征集工作小组依据藏品的不同性质与类别,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应专家,以确保藏品征集工作精确、稳妥运行。
第三章 藏品征集范围
第六条 本馆根据自身性质、展陈需求和馆藏结构确定藏品征集范围,从实际出发,重点征集历代钱币、各个历史时期的纸币和钱票、红色政权发行的货币、新中国成立后货币和能够填补馆藏空白的品类。
征集对象包括:
(一)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出土文物;历史上各时代的不同货币;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金融相关的文物;
(二)反映历史上各时代社会制度、社会生产、社会生活相关联的历史文物及资料;
(三)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;
(四)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及资料。
第四章 藏品征集方式
第七条 佛山市岭南金融博物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征集藏品:
(一)购买。藏品合法拥有者(单位)自愿出售的文物,经鉴定无误后,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,并签订《征集购买协议》。
(二)捐赠。接受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捐赠,与捐赠者签订《捐赠协议书》,并颁发捐赠证书或奖状。对有偿捐赠者可给予适当的捐赠奖金,捐赠奖金数额由藏品征集小组与捐赠者进行协商,按程序支付。
(三)调拨。按国有资产管理和文物调拨程序调拨的文物。
(四)借用。对于藏品合法拥有者(单位)不愿或无法转让所有权的藏品,在其自愿的基础上,采用所有权不变的方式借用文物。
(五)竞拍。有选择地参加拍卖会,通过竞拍方式征集馆藏所需文物。
第五章 藏品征集计划
第八条 每年年初由藏品征集工作小组根据本馆藏品种类与数量、陈列展览、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及本年度征集经费情况,制订本年度藏品征集计划和相应的文物征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。藏品征集计划作为年度藏品征集工作的指导。每年年底,藏品征集工作小组对本年度的征集工作做出总结,并将相关材料建立档案。
第六章 藏品征集经费审批权限
第九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审批权限为:馆内藏品的征集经费,均由馆长审批核实,有关审批决定由藏品征集小组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文物征集会议纪要。
第七章 藏品征集工作监督检查
第十条 征集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征集,不得为谋取私利与他人串通,有意抬高文物征集费用,不准借博物馆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征集文物,违者严肃处理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佛山市岭南金融博物馆。
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